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958号 原告王元明,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王其新。 被告程明明,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明诉被告巩义市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程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