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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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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元明诉巩义市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程明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958号 原告王元明,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其新。 被告程明明,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明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958号

原告王元明,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其新。

被告程明明,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明诉被告巩义市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程明明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