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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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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魏某某,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与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84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魏某某,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艳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