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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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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业与王超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55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55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蔡金辉

审 判 员  张金龙

人民陪审员  张丽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令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