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814-1号 原告孟杏丽,又名孟杏利,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 被告赵红云,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杏丽诉被告赵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杏丽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杏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杏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孟杏丽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