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96号 原告刘志磊,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冬至,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牛先敬,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磊诉被告牛先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志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