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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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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路军诉被告刘海涛、李雨杰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被告刘海涛,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子芳,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雨杰,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海涛,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子芳,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雨杰,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路军诉被告海涛李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路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路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路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四百零五元,由原告李路军负担。

审判员  贺松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