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416号 原告杨晓军,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康欣会,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如,巩义市第十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军诉被告康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晓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晓军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