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与宿迁巨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57号 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延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巨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57号

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延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巨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巨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