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57号 法定代表人马延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巨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天成彩铝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