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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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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杨某某,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某某,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杨某某,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艳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