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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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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焦某某,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崔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焦某某,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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