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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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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某某,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