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97号 原告雷俊杰,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牛先敬,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俊杰诉被告牛先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俊杰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俊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雷俊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