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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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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与李振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283号 原告王某,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283号

原告王某,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