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侯某某与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71号 原告侯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2月25日,汉族。 被告裴某某,女,出生于1984年10月24日,汉族。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71号

原告侯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2月25日,汉族。

被告裴某某,女,出生于1984年10月24日,汉族。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洪之

审 判 员  杨树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佳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