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32号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9月25日,汉族。 原告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树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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