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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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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奥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李铁军、董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856号 原告常州奥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修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书西,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铁军,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856号

原告常州奥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修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书西,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铁军,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董小利,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奥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铁军、董小利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奥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奥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常州奥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