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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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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武现诉王树欣、刘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51号 原告周武现,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王树欣,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刘润琳,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武现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51号

原告周武现,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王树欣,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刘润琳,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武现诉被告王树欣、刘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武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武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武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武现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