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51号 原告周武现,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王树欣,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刘润琳,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武现诉被告王树欣、刘润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武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武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武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武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