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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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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新峰诉李晓燕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崔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崔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莹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