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675号 负责人冯云。 委托代理人崔跃武,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鹏阳,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城区冯云冷饮店诉被告范鹏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城区冯云冷饮店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城区冯云冷饮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城区冯云冷饮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城区冯云冷饮店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