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224-1号 原告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 法定代表人刘光德,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擎,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小关镇谷山。组织机构代码:78505521-1。 法定代表人王双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河南宏基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