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55-1号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