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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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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55-1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55-1号

原告某某,女,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