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822号
原告张会剑,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张建周,男,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后村村。
被告张金旺,男,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后村村。
原告张会剑诉被告张建周、张金旺物件坠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会剑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建周、张金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剑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有臣撤回对被告张建周、张金旺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会剑承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朝辉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