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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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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会剑与张建周、张金旺物件坠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822号 原告张会剑,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张建周,男,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后村村。 被告张金旺,男,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后村村。

河南省巩义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822号

原告张会剑,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张建周,男,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后村村。

被告张金旺,男,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后村村。

原告张会剑诉被告张建周、张金旺物件坠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会剑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建周、张金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剑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有臣撤回对被告张建周、张金旺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会剑承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朝辉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