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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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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25-1号 原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云红,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洪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25-1号

原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云红,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洪才,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东,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朗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

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