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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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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巧诉李致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453号 原告刘志巧,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董文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致宾,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453号

原告刘志巧,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董文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致宾,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巧诉被告李致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巧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巧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志巧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