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50-1号 原告张书珍,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鹏林,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乃超,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淑菊,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珍诉被告赵乃超、吴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