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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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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珍诉赵乃超、吴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50-1号 原告张书珍,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鹏林,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乃超,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50-1号

原告张书珍,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鹏林,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乃超,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淑菊,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珍诉被告赵乃超、吴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