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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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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欣诉巩义市竹林镇中心小学、刘丽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360-1号 原告张佳欣,女,200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张卫公,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竹林镇中心小学,住所地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360-1号

原告张佳欣,女,200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张卫公,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竹林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巩义市竹林镇。

法定代表人牛志明,该校校长。

被告刘丽娜,女,2004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欣诉被告巩义市竹林镇中心小学、刘丽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