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403号 原告杨自超,男,汉族,成年,住巩义市。 被告马春营,男,汉族,成年,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自超诉被告马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自超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自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自超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