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自超诉马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403号 原告杨自超,男,汉族,成年,住巩义市。 被告马春营,男,汉族,成年,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自超诉被告马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自超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403号

原告杨自超,男,汉族,成年,住巩义市。

被告马春营,男,汉族,成年,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自超诉被告马春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自超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自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自超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