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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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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谢长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982-1号 原告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郭世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岭,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宋文会,男,1978年4月25

河南省巩义市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982-1号

原告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郭世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岭,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宋文会,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谢长栋,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邮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源耐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长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尚玉拴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