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焦利强诉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利强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利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利强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焦利强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利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焦利强负担。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