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38-1号 原告焦根传,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焦建传,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根传诉被告焦建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尚玉拴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