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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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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诉曹凤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604号 原告郑州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竹林镇。 法定代表人蒋志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曹凤琴,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604号

原告郑州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竹林镇。

法定代表人蒋志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卫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曹凤琴,女,195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凤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