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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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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富松诉付龙培、付高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35-1号 原告赵富松,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付龙培,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付高杰,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35-1号

原告赵富松,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付龙培,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付高杰,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富松诉被告付龙培、付高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尚玉拴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冬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