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21号 原告贺连,女,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张秋变,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连诉被告张秋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连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贺连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