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斌,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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