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570号 原告许鹏涛,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成富,男,成年,汉族,现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鹏涛诉被告胡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鹏涛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鹏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鹏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许鹏涛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