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94-2号 原告韩保全,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海林,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保全诉被告赵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保全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保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保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保全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