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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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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保全诉赵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94-2号 原告韩保全,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海林,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保全诉被告赵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保全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94-2号

原告韩保全,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海林,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保全诉被告赵海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保全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保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保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保全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义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