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牛铁刚,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 原告李园鹏诉被告牛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剑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园鹏及其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铁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0日,原告借给被告4万元,被告承诺短期还款,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未还并不与原告照面。故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牛铁刚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牛铁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李园鹏现金40000.00(肆万元整)借款人:牛铁刚2015.2.10日”。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引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当庭陈述等载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牛铁刚向原告李园鹏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牛铁刚应当向原告李园鹏偿还借款。因原、被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牛铁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园鹏借款四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被告牛铁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