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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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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丽诉柴德权、王秀芳、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80-2号 原告王宝丽,女,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鹏林,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柴德权,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80-2号

原告王宝丽,女,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鹏林,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柴德权,男,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

被告王秀芳,女,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丽诉被告柴德权、王秀芳、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宝丽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保全费五千元,共计五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宝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