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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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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小霞诉魏培灿、张二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942号 原告石小霞,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魏培灿,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张二景,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霞诉被告魏培灿、张二景民间借贷纠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942号

原告石小霞,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魏培灿,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张二景,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霞诉被告魏培灿、张二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小霞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小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三千四百四十元,由原告石小霞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