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942号 原告石小霞,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魏培灿,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 被告张二景,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霞诉被告魏培灿、张二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小霞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小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八十元,减半收取三千四百四十元,由原告石小霞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