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219号 原告赵桂霞,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9日。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石俊,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4月12日。 被告张润之,女,汉族,出生于1959年2月2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霞诉被告杨石俊、张润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霞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霞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桂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桂霞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