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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桂霞诉杨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219号 原告赵桂霞,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9日。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石俊,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4月12日。 被告张润之,女,汉族,出生于1959年2月21日。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219号

原告赵桂霞,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9日。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石俊,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4月12日。

被告张润之,女,汉族,出生于1959年2月2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霞诉被告杨石俊、张润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霞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桂霞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桂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桂霞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