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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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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华财诉程灵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629号 原告郑华财,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程灵芝,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财诉被告程灵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629号

原告郑华财,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告程灵芝,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财诉被告程灵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华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华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华财负担。

审判员  杜裕禄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