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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会勤诉白松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被告白松彩,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会勤诉被告白松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会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龙

被告白松彩,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会勤诉被告白松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会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龙、被告白松彩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兆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会勤诉称:2012年9月13日、2012年9月23日,原告经张朝辉介绍分两次共借给被告4万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将欠条中的借款人写为了“白俊岭”。2012年12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同时被告就4万元借款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落款均为“白松彩”。上述借款被告均用于经营水果生意,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且被告所借的6万元均按月利率2.5%将利息支付到2013年2月5日,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判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白松彩辩称:被告共借原告六万元不错,但被告已偿还原告2.68万元,现在欠原告3.32万元。原告提交的2万元借条与事实不符,被告在此借条上书写的是“今借到魏会琴二佰整,到5号还”。且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认定为无息借款。被告现在无能力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2月20日,原告分两次共借给被告6万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二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该款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2月20日,原告分两次共借给被告6万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欠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判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2万元借条与事实不符,被告在此借条上书写的是“今借到魏会琴二佰整,到5号还”。因被告在该借条上书写的不明确,但结合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可认定被告共欠原告6万元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松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会勤六万元。

二、驳回原告魏会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白松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六百五十元,由被告白松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