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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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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继本诉许晓鹏、郑州鑫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666号 原告乔继本,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许晓鹏,男,1987年5月9号出生。 被告郑州鑫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吕爱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继本诉被告许晓鹏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666号

原告乔继本,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许晓鹏,男,1987年5月9号出生。

被告郑州鑫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吕爱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继本诉被告许晓鹏郑州鑫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继本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继本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继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乔继本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