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666号 原告乔继本,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许晓鹏,男,1987年5月9号出生。 法定代表人吕爱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继本诉被告许晓鹏、郑州鑫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继本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继本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继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乔继本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