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600号 原告刘小茹,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8月6日,住 巩义市。 被告曹现武,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9月28日,住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茹诉被告曹现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茹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茹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小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