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391号 原告周云卿,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朋阳,男,汉族,1988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席龙飞,男,汉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卿诉被告席龙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卿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云卿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云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云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