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837-1号 原告杨改英,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献中,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改英诉被告贾献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改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改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改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改英负担。 审 判 长 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婉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