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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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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长喜与巩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祖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939号 原告蔡长喜,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秦保增,该公司经理。 被告祖高阳,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939号

原告蔡长喜,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秦保增,该公司经理。

被告祖高阳,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喜诉被告巩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祖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长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长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长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蔡长喜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