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939号 原告蔡长喜,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秦保增,该公司经理。 被告祖高阳,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喜诉被告巩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祖高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长喜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长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长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蔡长喜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