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98号
原告程相林,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现军,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
原告程相林诉被告魏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相林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相林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相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程相林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