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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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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相林诉魏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98号 原告程相林,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98号

原告程相林,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巩义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现军,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

原告程相林诉被告魏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相林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相林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相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程相林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