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30号 原告李苗英,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西奎,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丁修,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苗英诉被告张西奎、丁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西奎、被告丁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苗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苗英撤回对被告张西奎、被告丁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苗英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