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小字第177号
原告李金停,男,汉族,1952年10月21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
被告翟保臣,男,汉族,1962年11月7日出生,住巩义市涉村镇东涉村。
被告王华茂,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巩义市文化街。
原告李金停诉被告翟保臣、王华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金停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金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停负担。
审判员 杨叶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